了解企业年金
 Occupational Annuity Knowledge
 流程介绍
 年金问答
 政策法规
 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
 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5号令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
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5号令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,各证监局,上海、深圳证券交易所,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,中国证券业协会:
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,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,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,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,现就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。

一、受托人、托管人、投资管理人应依据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,从事证券投资活动。

二、托管人应根据受托人委托,为企业年金基金开立证券账户。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组合开立,账户名称为企业年金计划和托管人的联名(**企业年金计划-托管银行-001)。

三、托管人负责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结算公司”)之间的资金清算和交收。投资管理人应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的正常运作,并承担其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超买、卖空行为的交收责任。

四、托管人以其名义在结算公司申请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,用于其所托管全部基金(含企业年金基金)的资金清算与交收。

五、投资管理人应按不同托管人,为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租用或安排专用席位。

六、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及时从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,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数据,发现数据错误应及时与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核对。

七、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联系人,应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,报告相应资料,及时提醒受托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
八、结算公司应根据本通知要求,制订《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》。

九、劳动保障部应定期不定期对受托人、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公司简介  -  加入我们  -  联系方式  -  网站地图  -  免责与隐私政策声明
  版权所有 ® 2004-2007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集团成员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
Copyright ® 2004-2007 Taiping Pension Co., Ltd, member of CIG, All Rights Reserved